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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经营获利的方法能否作为专利权申报

来源:小编发布时间:2023-05-31浏览量:

律师你好我是某品牌产品的代理商,代理该品牌的公司只有我们一家,不过市场上同类品牌很多,我公司最为优秀,业绩也完成的很好,这得益于我公司一套独特的销售渠道、销售手段和内部管理手段,这套经营获利的办法我们已经归纳成文件。其他地区的经销商和代理商对我们公司的经营获利办法觊觎已久,经常想办法从我公司挖人,探听我公司的经营方法,虽然我们采取了保密制度,但是我担心迟早这种经营方法或被其他经销商获悉,这样会我公司的销量和获利能力都有影响,包括市场份额也有可能被其他公司挤占,我们公司老总认为这套方法和经验是他归纳总结的,能否作为专利申请,予以保护,不让其他企业仿效和山寨。


我公司最为不想让其他公司知道的是,我公司代理的某境外品牌价廉物美,当然这些产品到了国内,我们都重新进行了二次装配,打上了自己的品牌,但是我公司老总担心这个秘密迟早被他人获悉。从而取得和我公司供货商的联系,也去代理他们的产品,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律师认为专利权是一种工业产权,只能是某种科学技术成果,而不能是一种非技术性的管理方法。作为管理手段虽然是贵公司的经营者首创,但是这种创造和专利所指的发明创造是两个概念,创立的发明和创造必须利用自然规律的发明,比如发明蒸汽机,发明开罐器,但不能是纯智力活动和管理方法,比如管理模式,销售奖惩方案,都不属于专利。


贵公司的经营方法充其量只能是一种商业秘密,如果为了防止自己的商业秘密外泄,贵公司可以和你的下一层代理商、经销商签订保密合同,和能解除到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合同,给予保密费用同时也约定违约责任,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止商业秘密的外泄。比如可口可乐的配方就是一种商业秘密,而不是专利。泄露商业秘密,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保密合同,或者保密方面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泄密人和不当获得商业秘密的竞争对手的法律责任。


当然如果贵公司的经营方法无法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那么说明这种经营方法并无独到之处,或者本身就是公开、半公开的,那么就无法予以保护。并不是所有的权益法律都可以保护,比如贵公司的进货渠道,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但是却不能阻碍其他公司获悉后和该品牌签订代理合同,要避免这种风险,贵公司可以考虑和该品牌签订独家代理合同,从而保障自己的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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